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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丰推进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规范工作

    新修订的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》颁布实施已有一年多的时间,其中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,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、生产厂商、数量、价格、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。新丰县各药品零售企业大多为家庭式经营,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者责任意识较淡薄,制度执行缺位,大部分未开具药品销售凭证,新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此情况,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是否开具药品销售凭证专项检查,对不按规定开具药品销售凭据的,或操作不规范的药品零售企业,及时提出整改意见,督促其改正。
    自2月底开展该项工作以来,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已检查药品零售企业80间,覆盖率达80%,共出动执法人员220人次,其中已开具销售凭证的企业3间,未开具销售凭证的企业77间,已发责令整改通知书77份。
    该局还将继续对不规范操作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复查,对仍未开具销售凭证的企业,将依照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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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责任编辑:韶关旅游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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