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

韶关旅游网

导航

韶关乳源桂头财政所出租铺面笔误“年租500元”

    从韶关乳源县人民法院了解到,韶关乳源县桂头镇财政所与许某签租赁合同时,误将月租500元写成年租500元。案经法院一审、二审,均认定属笔误,从而终结了一场本不该发生的官司。

    2011年9月25日,韶关乳源县桂头镇财政所与许某签订了《桂头财政所门店出租合同书》,财政所将临街的两个门面租赁给许某做五金生意,双方商定房租每个月500元,租期为一年。在租赁期内,许某依约两次支付了租金累计5000元。但合同到期后,许某以签订的书面合同记载租金每年500元,其已经支付5000元,相当于10年的租金为由不愿意交还门面。财政所则认为,书面合同上记载的“租金每年500元”系笔误,真实意思是双方当时商定的“租金每月500元”。双方争执不下后,财政所将许某告上法庭。

    韶关乳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、被告签订的《合同》是有效合同,但该《合同》第二条中的“每年租金500元”是笔误,应为“每月租金500元”。理由如下:首先,被告许某在该《合同》签订前的2011年9月22日就已向原告交付了租金3000元和租房保证金1000元,原告也出具了票据给被告,票据上也载明了租赁时间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,折算为每月租金500元。如按被告所称的每年租金500元,那其所交的3000元则为6年的租金,但在双方所签订的《合同》中约定的租用期为1年,而不是6年。其次,2012年4月1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交纳租金3000元,原告也出具了票据给被告,票据上载明租赁时间为2012年4月15日至10月15日,折算为每月租金500元。如按被告所称的租金为每年500元,那么被告又何必再向原告交付租金呢?再次,从交易习惯上分析,该地段两间门店的房租每年才500元,也不符合市场实际。综上,《合同》第二条中的“每年租金500元”应为“每月租金500元”。

    据此,韶关乳源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搬离财政所新楼一楼5、6号门店,并支付到期后占用门店的占用费按租金标准每月500元计付。

    一审宣判后,被告不服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。日前,韶关乳源县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

韶关旅游:0751-8765008(24小时咨询报名)

客服电话:1382633300313640185185

QQ咨询:15807510834736865

韶关市和程国际旅行社

营业范围:门票预订、酒店预订、旅游用车、团队用餐、导游服务、会议、入境旅游

(责任编辑:韶关旅游网)

韶关线路推荐
韶关市喜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,0751-8765008
韶关租车\包车旅游
韶关旅游微信客服
韶关旅游微信客服

韶关旅游网您的旅游顾问

韶关旅游专业地接

韶关旅游行程规划师

公司电话:0751-8765008

移动电话:13826333003

回到顶部
微信分享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复制网址 点击“微信分享”获取本文二维码,分享帮助更多有需要的人